为配合我区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规范酒类市场管理,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、净化酒类市场、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、让消费者饮上“放心酒”、为我区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,我们向全区酒类生产经营单位发出倡议:
一、认真执行《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》,实行凭酒类生产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酒类产品。
二、不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,不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提供场地、设备、仓储、运输等服务。
三、严格把好进货关,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进入流通领域。
四、不销售不符合执行标准的酒类产品。
五、不销售过期、失效、变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酒类产品。
六、不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酒类产品。
七、不销售无中文标明酒类名称、厂名、厂址的酒类产品。
八、不销售有限期使用而未标明生产日期、保质期或者伪造、篡改生产日期、保质期的酒类产品。
九、酒类经营企业采购酒类时,必须同时索取检验合格证和合法来源凭证,酒类产品包装上标明是优质产品的,应当索取优质产品的证明文件。
本倡议书经2005年8月29日番禺酒类行业协会会员大会通过。